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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内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|
浏览次数:1456 次 发布日期:2014-02-23 字体:大 小 |
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
国内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、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中“塑 料废碎料及下脚料”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。特定种类进口 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,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的要求。 二、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: (一)以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; (二)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(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 品类企业); (三)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(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除外); (四)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 万吨的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(仅限于申请进口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)。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(厚度低于0.025 毫米)塑料购物袋、 超薄型(厚度低于0.015 毫米)塑料袋生产企业,直接 接触药品、 饮料、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。 三、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: — 3 — (一)符合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、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、《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》; (二)符合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(试行)》 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; (三)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 业及其法定代表人,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: 1.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,特别 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; 2.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 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,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 清洗。 (四)近一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: 1.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 害化利用或处置的,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 理干净直接出售,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 利用或处置; 2.塑料造粒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,包括自行 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,以及交由个人及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。 (五)具有附1 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、设备、场地及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,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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